参保人员使用社会保障卡须知

发布日期:2021-06-01     点击数:

参保人员使用社会保障卡须知

(一)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专用于本人在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的支付、报销。参保人员在挂号、诊疗、收费、报销及相关单位检查时应主动出示社会保障卡。

(二)社会保障卡不得转让、买卖、抵压、租用、借用等。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此卡,凡因参保人员保管不当所致被盗用,本中心不予负责。社会保障卡丢失时,应及时挂失,参保人员自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受理社会保障卡挂失或更换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报销。

(三)参保人员的信息(社会保障卡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不一致的,应先到地税部门办理更正手续,于5个工作日后凭相关手续到相应的社保中心更换并重制社会保障卡。

(四)参保人员必须持社会保障卡到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否则其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执卡进行结算时应对其费用进行复核确认。

(五)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要求医生规范书写医疗文书,在结算时索取费用清单等相关票据。

(六)参保单位、个人及相关各方应确实履行缴费义务,遵守医保相关规定,否则医保基金不支付期间的医疗费用,且不得追溯。

(七)计算机网络(软件系统)故障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垫付后,凭就诊医院方加盖故障证明章的收费票据、医疗文书核销。

(八)社会保障卡只限本人在本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刷卡使用(高龄老人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在本市范围内因工作调动,不需要更换或重制社会保障卡。

(九)长期居住异地的退休人员、异地工作的我市参保人员应由用人单位(所属社区管理单位)申报其居住(工作)地,并按相关规定确定当地三所不同级别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一所定点药店购药,报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其在被认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凭相关材料,到社保中心经办机构审核结算报销。异地人员返回本市就医前应及时申请解除报备,以恢复其社会保障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使用权,否则医保基金不再支付上述人员在本市的医疗费用。其异地就医资格同时取消。异地人员转外就医须经当地医保定点三级医疗机构作出书面建议,并在报销时提供。

(十)参保人员需要转外地上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应由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专家会诊,出具转外就医建议书,到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外出就医。

(十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经所住医疗机构认可,确需到其它定点医疗机构作的检查、治疗、配药等,其费用由参保人员垫付后返回所住院医疗机构报销,并纳入此次住院医疗费用中。

(十二)参保人员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指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下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开始后3个月内(即9月30日前)结算完毕。跨医保年度的住院医疗费用应在6月30日预结(不办理出院登记),并出具相应费用清单。

(十三)委托他人代办医疗费用报销的,以被委托人出示委托人社会保障卡及完整申报材料为委托关系成立;受委托人应出示有效证件(一般为身份证),并接受必要的登记。

(十四)本中心医疗费用报销受理时间为每周一至五,节假日不受理。大额医疗费用办理期限为25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另行预约。

(十五)参保人员在本市外出(除港、澳、台外)期间患急性病或紧急救治时可就近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持有效凭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五类诊疗项目不能使用社会保障卡

1、服务项目类: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4)各种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治疗项目类: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各种不育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的诊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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