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陪伴制度
1.住院患者探视时间为下午15:00-21:00,探视者按规定时间探视,学龄前儿童不得进入病房,非探视时间不得随意进入(特殊情况除外)。
2.患者病情需陪伴者,经主管医生或护士长同意,给予陪伴。
3.危重病人的家属按重病室探视制度执行,如病情不宜探视者,医护人员须做好解释工作。
4.在查房及治疗时间,陪伴人员应主动离开病室。如须了解病情,待查房结束后,向医护人员询问。
5.陪伴和探视人员须听从医护人员指导,遵守病房制度,保持病房清洁、安静。不准抽烟、吐痰、高声谈话、围坐泡茶或坐卧在病人床上,也不可随意进入其他病房,翻阅病历或谈论有碍病人健康和治疗的事项,不可自请院外医生诊治或自行用药。
6.陪伴和探视人员必须爱护公物,节约水电,禁止使用院外带入的一切电器。如损坏公物,须按制度赔偿。
病历资料复印制度
1.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我院授权由病案室负责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1.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其近亲属均只能作为委托代理人身份);
1.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1.3.保险机构;
1.4.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要求复印病历资料,应当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2.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
2.2.1.患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2.2.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2.3.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须经公证有效);
2.2.4.患者的出院小结。
2.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
2.3.1.患者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3.2.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3.3.是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有效户口本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2.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代理人的,应当提供:
2.4.1.患者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4.2.近亲属的有效身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4.3.代理人(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4.4.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有效户口本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2.4.5.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须经公证有效)。
2.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除了提供保险公司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有效保险公司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有效保险合同复印件外,还须提供:患者本人或死亡患者法定近亲属同意的证明材料(有效授权委托书);或患者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此时须同时提供法定代理人的法定证明材料(有效户口本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法定代理人关系证明)。
3.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在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介绍信、公函)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经病案室主任审核批准,可以复印客观病历资料外,还可摘录其他病历资料。
4.申请人未保险机构的,除了提供保险公司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有效保险合同复印件外,还须提供:患者本人或死亡患者法定近亲属同意的证明材料(有效授
权委托书);或患者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此时须同时提供法定代理人的法定证明材料(有效户口本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法定代理人关系证明)。
5.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客观性病历资料。可以复印的病历资料:
5.1.门(急)诊病历;
5.2.入院记录;
5.3.体温单;
5.4.医嘱单;
5.5.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5.6.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5.7.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5.8.病理报告;
5.9.护理记录;
5.10.出院小结。
6.经审核批准,病历资料复印申请人出具审核批准书面材料,病案室给予按下列程序及时完成病历资料复印或打印:
6.1.申请(复印)人必须在复印或打印现场;
6.2.需复印的病历资料复印后,经申请(复印)人核对无误,病案室在复印或打印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6.3.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复印病历资料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6.4.对申请复印者,可办理预约或委托邮递的业务,先收取押金,实行多还少补的原则。
6.5.病案室复印人员需将申请者相关的法律证明复印件、复印申请表夹入病历中归档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