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秩序有效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护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的其他场所。
六.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
2.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
3.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
4.侮辱威胁和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5.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坏或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6.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7.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