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级青年文明号考评、监督及奖惩办法(总则)

发布日期:2008-10-2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指导和管理,促进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激发青年文明号工作热情,充分发挥先进青年集体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从而推动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在我省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参评资格和标准

一、参评资格:

(1)该集体35岁以下青年占50%以上,主要负责人有一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青年集体(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2)达到本行业(系统)制定省级青年文明号标准。

(3)必须是地(市)级青年文明号,对个别有突出贡献单位经地(市)组委会或省直行业(系统)创建办同意后,向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以下简称省组委会)提出直接越级申报省级青年文明号的申请。

(4)近三年来本单位(集体)没有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5)已发放“青年文明号服务卡”。

(6)该集体负责人已获得省组委会颁发的青年文明号岗位培训结业证书。

二、参评标准:

创建活动中领导班子尤其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广大青年有很强创建意识和参与意识,对创建意义和内容认识明确,有良好创建外部环境,对创建工作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落实、有创新,能按照省级青年文明号标准抓落实,并达到目标要求,具体做到“四个一流”。

(1)管理一流

该集体有一套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做到服务标准化、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创建原始资料齐全,有良好的管理环境和卫生环境,能较好体现青年文明号管理特点,公布监督电话并把承诺内容挂在醒目地方。党、团组织健全,并起表率作用。

(2)服务一流

该集体在服务工作中体现“为人民服务”宗旨,有良好职业道德,能按规定发放“青年文明号服务卡”,并积极开展“青年文明号服务卡助万家”活动和“青年文明号优质服务示范活动”,兑现承诺,做到优质服务一条龙,群众满意率高,在解决本地区、本行业优质服务热点、难点问题上取得突出成绩。

(3)人才一流

该集体青年模范执行党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有关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敬业意识强。能积极开展青年岗位能手等活动,所有青工都能熟练掌握岗位知识和技能,青工思想素质和服务质量得到提高,具有一定数量各类先进人物。青年文明号负责人具有良好的素质,政治素质强,业务精,能够带领青年争先创优。

(4)业绩一流

该集体工作及成绩得到本单位及上级党政领导肯定和群众、服务对象的一致赞扬,工作业绩名列本行业本系统前茅;能主动开展为社会献爱心活动,特别在与社会弱势群体(主要是下岗职工、孤寡老人)结对活动中工作扎实,成效明显。总之,通过创建活动,取得较为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

第三章 考评办法

一、考评工作由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负责实施。

二、各级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把质量关,被推荐的青年集体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事迹要有说服力。

三、对于已经启动的行业系统,省组委会根据创建活动开展情况,研究确定各行业(系统)省级青年文明号的评选名额,并由各行业根据各地(市)活动成效进行名额再分配;对于全省尚未启动而地方已根据本地实际先行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地方团组织和行业部门可择优直接向省组委会推荐申报省级青年文明号。

四、各地市组委会和行业创建办根据分配名额,负责牵头与各地市行业创建办或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基础上,推荐参评候选单位,由省组委会审核后,公布参评候选单位。

五、实行候选单位考察期制度。考察期一般为2-3月,省组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地市组委会要定期对申报单位进行检查指导,并不定期进行明察暗访。若在检查中发现有与青年文明号相违背行为和表现的,将由省组委会作出取消其参评资格。考察期间,申报单位要在明显位置张贴争创省级青年文明号监督电话即省组委会办公室监督电话,张贴标识由省组委会统一制作后,发放给有关参评单位,若在考察期间没有张贴标记的单位将取消参评资格。

六、省组委会根据考察期的综合表现情况,抽调有关人员统一组织考评验收,按照差额办法,最后择优评出省级青年文明号单位。

第四章 检查监督

一、团省委分别与各有关厅局联合成立全省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全省青年文明号的管理和监督,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能是检查、考核、协调,聘请特邀监督员。

二、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铜牌由省组委会按规范标准统一制作,悬挂在岗位现场,窗口行业应公开悬挂在醒目位置,并要公布授牌机关监督电话和服务承诺的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对全省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察。要把定期检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日常管理以各行业为主,团省委协调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地、市团委)要定期对本行业、本地区的省级青年文明号进行检查。同时引入社会化考评办法,公布全省监督电话,聘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特约监察员”,建立社会监察网络,让人民群众参与考评。社会特邀监察员可随时明察暗访,提出改进意见。

四、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对省级青年文明号实行动态考核,被授牌单位每年要接受年度复查。年度复查工作在省组委会统一领导下进行,省级青年文明号采取省组委会抽查和委托地(市)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复查相结合办法进行,最后报省组委会审定。全国级青年文明号主要在省组委会领导下,由各行业系统创建办协同团省委共同实施,最后报全国组委会审定。复查工作可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办法进行,复查工作要邀请青年文明号特邀监察员参加。复查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五章 奖惩办法

一、对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和个人实行物质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要大张旗鼓地宣传省级青年文明号先进事迹,形成创建活动的积极氛围。

二、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把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作为优秀青年干部重点加以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列入后备领导干部,并在提拔使用上给予优先。

三、要落实好激励措施。主要在工资奖金、上学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凡获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均享受省行业(系统)先进集体待遇,其主要负责人享受省行业(系统)先进个人待遇,并由有关主管部门相应颁发证书。获全国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负责人符合条件的由省委授予“福建省新长征突击手”荣誉称号。同时,要相应给予省级和全国级青年文明号必要物质奖励,根据本单位实际,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一次性发给奖励金。

四、连续五年荣获省级青年文明号单位,由省组委会统一颁发荣誉证书,成绩特别突出的授予“五连冠”荣誉称号;对历次荣获省级以上青年文明号单位,每年度由省组委会择优评出十佳青年文明号。

五、对省级青年文明号的处罚主要根据年度复查,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包括群众的举报),经省组委会审核批准后,按限期整改、降级、摘牌作出处理。

六、有违反青年文明号的表现或达不到省级青年文明号标准的将作为限期整改处理,整改期为一个月,到期仍没有达标的将予以降级或摘牌。

七、对有下列行为的省级青年文明号单位,经省组委会审核批准后,予以摘牌:

1、该集体中有严重的违纪、违法、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

2、“青年文明号服务卡”承诺有不兑现严重事实存在,并在群众中造成一定影响;

3、对青年文明号工作无计划、无部署、无落实或创建意识不强,名存实亡;

4、在日常工作中发生重在责任事故或经营业绩不佳的;

5、凡被举报或舆论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八、省级青年文明号某些自然条件发生变化,集体中35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50%的,由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组委会批准后,给予自然摘牌。

第六章 附 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

二、各地市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三、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在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四、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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