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领军型创业人才“双百计划”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厦委发〔2017〕16号)要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进一步发挥人才引领作用,为全市加快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我市实际,对厦门市“双百计划”(《厦门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厦委办发〔2010〕21号)、《关于加快建设海西人才创业港 大力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厦委办发〔2010〕22号))进行优化升级,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引才重点领域和目标任务
第一条 引才重点领域。主要围绕平板显示、计算机与通讯设备、机械装备、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与健康、新材料、旅游会展、现代物流、软件和信息服务、金融服务、文化创意、都市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其他新经济产业领域。
第二条 目标任务。紧紧围绕厦门经济发展需求,用5-10年时间,引进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高层次创新人才(“金鹭”高层次创新人才)100名、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领军型创业人才(“金鹭”领军型创业人才)500名,进一步打造一支高水平的创新创业创造人才队伍,引领科技创新,促进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集聚发展。
第二章 引才标准
第三条 “金鹭”高层次创新人才引进标准。
1.基本要求。在我市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其他新经济产业领域从事前沿科学技术研究,科研经验丰富,自主创新能力较强,其研究成果在本行业领域内属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成果已转化或具备转化条件。
2.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近3年新引进来厦在职在岗人员,在受聘单位全职工作满一年,申报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人事)合同;
(2)受聘于事业单位科研技术岗位的,应取得海外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有两年以上海外留学工作经历,现聘任正高职务;受聘于企业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年薪达到我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倍及以上;
(3)满足当年度申报公告发布的认定条件。
第四条 “金鹭”领军型创业人才引进标准。
1.基本要求。具备国际视野,能把握市场经济规律、推动商业模式创新,技术水平在本领域内领先,所创办企业具有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特点,对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起到引领示范作用的企业家。
2.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近5年来厦,所创办的企业成立半年以上、5年以下,项目实际投入不低于100万元,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重大招商项目经市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办公室研究的可适当放宽要求);
(2)须为所创企业主要创办人,自带技术、项目和资金到我市发展,担任所创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总裁、总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占创办企业股份的30%以上;
(3)一般应具有国内外自主创业或知名企业的中高层任职经历,或担任省级以上研发平台负责人经历,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运行规则,有较为丰富的科技成果转化、经营管理和市场开发运作经验;
(4)创业项目拥有独立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具有市场潜力;
(5)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名创业人才。
第三章 政策待遇
第五条 资金扶持。
市政府给予入选本引才计划的高层次创新人才每人100万元人民币补助(其中在厦省部属事业单位引进的,市政府给予每人50万元人民币补助)。省部属事业单位与我市共建的单位,根据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关联情况和人才对厦贡献度,其引进人才经研究可按市属单位标准给予资助。补助资金视同政府奖金,主要用于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
领军型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可获得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根据入选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经考核给予分级兑现。
对特别优秀的项目加大支持力度,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1000万元至1亿元项目资助。
第六条 场所支持。领军型创业人才创办企业可获得所在区或园区100-5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或租金补贴。
第七条 营收奖励。领军型创业人才创业项目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领军型创业人才在所创办企业持股比例仍满足第四条要求的,按其创业项目相关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税收留成部分,奖励期限从其满足条件之年算起,最长3年。
第八条 个税优惠。领军型创业人才在所创办企业三年内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第九条 住房待遇。引进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领军型创业人才(以下简称“双百”人才)按规定享受我市相关人才住房保障政策。
第十条 子女就学。“双百”人才子女在学前教育或义务教育阶段可申请择校一次。
第十一条 医疗保健。引进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项目达到成熟期的领军型创业人才在厦工作期间,享受市三级医疗保健待遇。所需医疗资金按其经费渠道解决。
第十二条 其他综合配套服务。“双百”人才优先推荐参评国家、省级人才计划;纳入“白鹭英才卡”服务体系,享受人才绿色通道及服务专员待遇;定期组织参与投融资对接、专题研修、技术成果转化、产业合作等各类活动。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组织领导。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在市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小组的领导下,由市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区两级组织部门根据本意见建立人才工作考核机制,量化目标要求,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领军型创业人才“双百计划”实施情况作为各级党委(党组)落实党管人才责任的重要内容,纳入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专项办每年发布申报公告,申报人按要求提交材料。
2.评审、认定:
(1)高层次创新人才。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
(2)领军型创业人才。各区(开发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由市科技局复核,提出技术评审名单。
项目技术评审由市科技局邀请相关行业技术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进行,并提出综合评审名单。
综合评审由专项办协调、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进行,并提出实地考察名单。
3.实地考察。专项办组织对初步认定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通过综合评审的领军型创业人才实地考察。
4.审定。考察结果报专项小组审定,确定入选名单。
5.对接。各区(开发区)负责领军型创业人才项目和受聘于企业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对接,专项办负责受聘于事业单位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对接,各相关单位应落实政策待遇并加强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 资金投入。高层次创新人才用人单位和领军型创业人才创办企业应对市财政资助经费设立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市、区(开发区)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引进、扶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或团队,并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体系。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确保相关财政资金纳入预算、足额安排、优先保障、规范运作。
第十六条 管理考核。
1.管理期制度。“双百”人才管理期一般为5年,超出管理期不再享受第五条资金扶持和第六条场所支持待遇。
2.考核评价。对领军型创业人才项目,在管理期内实行资金拨付与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挂钩的动态支持模式。通过对领军型创业人才项目市场价值和发展绩效考核,分为起步期、成长期、成熟期,予以分级兑现。
对高层次创新人才,由用人单位在管理期内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专项办。
3.退出机制。
人才或所在单位因客观原因提出放弃入选资格,经所在区(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专项办备案,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和个人申报的项目。
因企业注销、人才离岗等原因,导致项目终止的,不再享受本意见各项政策待遇,其所在区(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报专项办备案。
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等行为入选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领军型创业人才“双百计划”的,取消人才称号及再次参选资格,不得享受本意见各项政策待遇,同时记入个人和企业征信记录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五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扶持政策。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意见由市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此前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