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办事指南
一、事项性质:公共服务
二、事项类型: 即办件
三、办理依据:(一)《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163号);
第二十七条 异地工作人员、长期居住异地的退休人员可选择当地三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选择一所当地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持有效凭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参保人员在外出期间患急性病或紧急救治时可就近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持有效凭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二)、《厦门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医管〔2017〕59号)
第三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超过3个月以上的;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学习超过3个月以上的;
(四)异地转诊人员:参保人因疾病诊疗需要且受本市医疗条件限制,需转往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五)其他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人员;其中在福建省内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可不必办理备案手续。
(三)、《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医保办〔2018〕22号)
第三条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简化备案手续,认真落实备案登记“温馨提示”有关工作要求。
第四条 各地应按照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省份)及跨年度费用结算的有关要求做好本地系统改造。
四、实施部门: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五、主办处室: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
六、申请条件: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七、申报材料: 1、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原件份数1份
2、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可自行网上下载并填写备案表;
(二)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的,可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省份,无需填写具体医疗机构名称
(三)办理异地就医门诊费用报销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可选择当地三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选择一家当地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异地转诊人员只限转入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若填写医疗机构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零售药店,则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四)医保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备注:异地转诊人员(即转外就医)手续靠前联办,由我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网上申报,参保人直接在医院办理即可。
九、法定时限: 受理后1个工作日
十、承诺时限:即办
十一、联系电话:0592-12333
十二、投诉电话: 0592-12345
十三、办理时间、地点: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理地点: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D厅医保中心综合窗口;
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地址:(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市医保中心思明管理部 思明区前埔东路20号西侧思明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市医保中心集美管理部 集美区诚毅大街1-1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市医保中心海沧管理部 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市医保中心同安管理部 同安区银湖路8号行政服务中心B厅
市医保中心翔安管理部 翔安区新店路2009号人力资源大厦一楼
十四、网站地址: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ylbz.xm.gov.cn
微信
常见问题:
1、办理异地医疗报备的注意事项异地医疗报备注意事项: (一)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的,可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省份,无需填写具体医疗机构名称; (二)办理异地就医门诊费用报销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可选择当地三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选择一家当地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异地转诊人员只限转入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若填写医疗机构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零售药店,则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三)异地转诊人员(即转外就医)手续靠前联办,由我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网上申报,参保人直接在医院办理即可。
2、厦门市异地医疗报备的办理条件厦门市异地医疗报备办理条件: 1、参加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在同一地区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参保人。2、参加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在同一地区工作或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参保人。3、参加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并在厦门办理医保退休的职工,在同一地区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参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