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医院采购活动中,购销双方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的法律规章制度。
二、有意向参加我院采购的供应商及招标代理公司,均须在采购行为发生前签署廉洁告知书,方可进行后续采购洽谈行为。即首次向采购意向合作方提供采购文件或向代理公司提供招投标文件时,须一并附上《廉洁告知书》(附件1)。
三、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试剂等医药产品,在签署采购合同或供货协议的同时签订《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附件2),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的签订方应当与采购合同、供货协议保持一致,与采购合同、供货协议一并执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采购货物类、信息类、服务类、修缮改造工程类等非医药产品,须在采购合同条款中增加廉洁条款(附件3)。
五、对拒不签收《廉洁告知书》、拒不签订《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的供应商,我院有权终止采购和单方解除合同。
六、采购活动的相关归口管理部门是执行廉洁文件的责任部门,应按本制度做好《廉洁告知书》、《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的签订工作。
七、本制度由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廉洁告知书
2.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
3.廉洁条款
附件 1
廉洁告知书
为进一步完善厦门市属公立医疗单位采购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发生医疗领域商业贿赂行为,贵司在医疗机构采购活动中要廉洁自律、诚实守信,遵守如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物资采购、服务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廉政建设规定。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和对方利益。
三、不得有商业贿赂行为,如赠予甲方人员现金、物品、有价证券,或以支付凭证、理财等方式变相支付本应由甲方人员承担的款项。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人员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或者参加影响业务工作公平公正开展的其他活动。
五、不得到甲方医疗场所、工作人员家中推销产品并提供任何好处费,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临床促销活动。
六、不得以回扣、宴请等方式影响甲方人员采购或使用医药产品的选择权,不得在学术活动中提供旅游、超标准支付食宿费用。
如违反上述规定,甲方有权选择立即中止、终止或解除与贵司正在 进行的任何业务关系,贵司应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不良后果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盖 章:
日 期:
(填写医院名称)廉洁告知书我已收到,内容我已知悉并理解,我方承诺将严格按照《廉洁告知书》相关内容履行。
签 字:
盖 章:
日 期:
附件 2
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
(样本)
甲方(医疗卫生机构):
乙方(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药 购销行为,有效防范商业贿赂行为,营造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购销环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按照《合同法》及医药产品购销合同约购销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医药产品。
二、甲方应当严格执行医药产品购销合同验收、入库制度, 对采购医药产品及发票进行查验,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合同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
三、甲方严禁接受乙方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挂钩。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并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被迫接受乙方给
予的钱物,应予退还,无法退还的,有责任如实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四、严禁甲方工作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乙方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医药产品用量信息,或为乙方统计提供便利。
五、乙方不得以回扣、宴请等方式影响甲方工作人员采购或使用医药产品的选择权,不得在学术活动中提供旅游、超标准支付食宿费用。
六、乙方指定 作为销售代表洽 谈业务。销售代表必须在工作时间到甲方指定地点联系商谈,不得到住院部、门诊部、医技科室等推销医药产品,不得借故到甲方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家中访谈并提供任何好处费。
七、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购销合同,并向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如乙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则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 号)相关规定处理。
八、本合同作为医药产品购销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购销合同一并执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纪检监 察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执一份,并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经办人签名: |
经办人签名: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附件3
廉洁条款
合同中增加“乙方义务”如下条款:
(一)乙方承诺严格按照《廉洁告知书》相关内容履行,不向甲方及相关人员直接或间接进行商业贿赂。
(二)乙方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任何索贿行动的,应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三)乙方违反《廉洁告知书》相关内容的,严格按《廉洁告知书》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四)如乙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则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相关规定处理。
(注:在合同条款中须明确约定:“《廉洁告知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